江苏常熟讨债预定合同能否请求强迫实行
律师咨询
2019-05-04
在签署预定合同后,存在大量的违约案件,那么能否可以请求强迫实行,变卦房屋产权。
我觉得分三种状况:
第一、居间合同能否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
在判别是属于预定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时,应该分离合同的详细条款判别。比方能否具备房屋的详细坐落、房屋价款、支付方式、交房时间、违约条款。假如具备了普通买卖合同条款,那么能够认定为本约合同。
第二、判别合同实行的水平
假如曾经支付了局部房款,那么判决强迫实行的可行性会增大。
第三、能否有强迫实行的障碍
比方能否可以解除抵押,能否可以股一次性付款。假如具备上述条件,判决强迫实行的可能性会增大。
依据市的裁判规则: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葛案件的通知,
津高法(2016)158号。四、关于合同继续实行的问题
当事人依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请求签署《市房产买卖协议》以后,一方已依约实行主要义务并主张继续实行合同,另一方回绝实行产权过户、交接房款、托付房屋等后续合同义务,除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则情形以外,****应予支持。
当事人曾经签署房产买卖协议或者曾经与房产中介机构签署包含居间内容的房产买卖协议,但尚未签署《市房产买卖协议》的,一方主张继续实行合同,另一方回绝实行合同义务的,除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则情形以外,****应综合考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合同实行进度、房款托付状况、房屋实践状态等要素,肯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具备继续实行的条件。假如具备继续实行合同条件的,****能够支持当事人继续实行合同的诉讼恳求。假如不具备继续实行合同条件的,****能够向当事人释明无法执行的风险,并告知其能够变卦诉讼恳求。
当事人对合同的实行与解除有特别商定的,从其商定。
当事人请求继续实行合同,应当在诉讼恳求中明白详细实行内容,如支付**款、托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注销等。
关于**人不实行产权过户义务的,买受人能够按合同商定请求**人实行产权过户义务,但不能直接恳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其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