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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讨债排名二手房**下不来怎样办
律师咨询 2019-05-04
陈某和朱某经中介居间,签署了《**协议书》,商定陈某将房产**给朱某,房价为49万元。朱某向陈某支付定金3万元,陈某和银行谐和,由朱某出借陈某在银行**,余款等朱某银行放贷时付清。双方有任何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当日,朱某支付了定金3万元。三天后,朱某和陈某签署了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商定在2013年1月28日前双方办理过户买卖手续。但是同年3月,朱某**至**请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请求陈某赔偿违约金3万元。朱某以为,在签署买卖合同后,本人依照商定通知陈某受领**款,但陈某回绝受领,而且曾两次发函通知陈某去银行还贷。陈某以为,本人没有回绝受领房款,朱某只是口头敦促还贷,本人曾提出必需在2012年12月10日还贷,但是朱某坚持先办本人的**后再还陈某的**,所以才没有办理**,因而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朱某承当违约义务。朱某以为,本人不可能一个人帮陈某还贷,本人帮陈某还贷需求陈某予以配合。
 
昆明房地产律师剖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不能及时还贷的违约义务由谁来承当。依据《**协议书》的商定,由陈某跟银行联络,然后由朱某替陈某来还贷。依据这点,我们能够揣测,朱某停止银行还贷需求陈某的配合,没有陈某的配合是无法实行的。所以当朱某请求陈某共同还贷是,陈某不予理会,招致朱某的付款义务无法实行。所以,招致无法还**的违约义务应当由陈某承当。鉴于陈某明白表达了房屋不再**给朱某,因而朱某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赔偿违约金三万元的请求合理。
 
**判决:
 
**判决陈某和朱某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陈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朱某定金3万元,并赔偿朱某违约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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