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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讨债在线咨询违约金商定过高**不会支持
律师咨询 2019-05-04
房屋买卖合同纠葛案例简介 
 
  2013年1月4日,王某和李某经过某中介公司的引见,王某将本人一切的位于银基**的一套房产以价钱39.5万的价钱卖给李某。双方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2013年9月22日双方又签署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商定李某先付给20万,过户后在2013年9月底将剩余的19.5万付给王某。假如李某违约超越一天付剩余房款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到2013年12月18日李某给了王某19.2万,还欠3000元,王某**至**请求李某给付违约金10万。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双方的买卖是真实的,但是本人没有违约,由于第一局部是现金支付,第二局部是**,由于补办结婚证招致**时间延长,同时,双方商定的违约金过高。
 
昆明房产律师剖析: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署了两次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固然办理**过程中,被告停止了辅佐,但是被告由于本人的缘由招致延期付款,应该承当义务。至于违约金能否过高,依照合同法的规则和司法解释的规则,违约金普通不能超越实践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判决:
 
  判令被告给付被告违约金钱74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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