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位置对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本人姓名的权益。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与消费、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在,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预。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富,归夫妻共同一切: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位置对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本人姓名的权益。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与消费、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在,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或干预。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富,归夫妻共同一切:
(一)工资、奖金;
(二)消费、运营的收益;
(三)学问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富,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一切的财富。
夫妻对共同一切的财富,有对等的处置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富:
(一)一方的婚前财富;
(二)一方因身体遭到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肯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富;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富。
第十九条 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归各自一切、共同一切或局部各自一切、局部共同一切。商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白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则。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的商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商定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晓得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财富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实行扶养义务时,需求扶养的一方,有请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奉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实行抚育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请求父母付给抚育费的权益